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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辦法:
  1. 每組比賽人數以不超過40人為原則,同組報名人數若超過40人,大會將依報名編號先後順序交錯分組比賽,分別敘獎。

  2. 參賽者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,一律按其等第予以獎勵;並視各該組參賽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,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。參賽人數1~2人者取1名評列名次;3~4人者取2名;5~6人者取3名;7~8人者取4名;9人以上時,均評列5名。評列前三名者另頒發獎盃乙座。第一名成績需達甲等以上,否則從缺。

  3. 評等標準:成績90分以上者為「特優」;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「優等」;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「甲等」;評分未滿80分者,概不錄取。

  4. 得獎者之指導老師(可以為個人或音樂教室)由大會頒發指導證明乙張,指導老師以一名為限。

  5. 全區比賽優勝名冊將於9月1日統一公告於大會網站,並造冊個別郵寄通知參賽者就讀學校,請學校公開表揚。
  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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