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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審與成績:
  1. 評審之評分為比賽之最終結果,任何人不得提出異議。

  2. 單場參賽人數30人以上者聘請評審7人,20~29人者聘請評審5人,20人以下者聘請評審3人。評分方式:評審7位,採去頭去尾中間平均法;評審6位時,將採出席評審委員之總平均分數做為第7位評審委員之評分,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。評審5位(含)以下時採全部分數平均法。

  3. 比賽成績於該組比賽結束後立即現場公布,並於賽後公布於大會網站。

  4. 獎狀及評語表請於成績公告時至報到處現場領取,大會恕不負保管責任。獎狀無法現場領取者,可填寫回郵信封並繳交掛號郵資65元(或自備郵局便利袋bag1),賽後由大會代為郵寄至指定地點。
  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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