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1 :
有關敘獎辦法?
 
 
 
ANS:
配合教育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敘獎辦法,自2011年起文化盃音樂大賽相關敘獎辦法修正如下:

a. 參賽者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,一律按其等第予以獎勵;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,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。報名人數在1~2人者取1名評列名次;3~4人者取2名;5~6人者取3名;7~8人者取4名;9人以上時,均評列5名。評列前三名者另頒發獎盃乙座。第一名成績需達甲等以上,否則從缺。

b. 評等標準:成績90分以上者為「特優」;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「優等」;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「甲等」;評分未滿80分者,概不錄取。